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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6-09-07  浏览量:441

(以下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范晓雪、刘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5年9月14日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在相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矛盾,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后才一个月,原告就因为感情不好难以共同生活而独自在外租房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闪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二、审法院判决

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双方系闪婚,婚前缺乏了解,且未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建立夫妻感情

以上内容由刘琬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琬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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