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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将钱还给妻子 男子不承认将欠款人告上法庭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03-20  浏览量:278

案情简介:欠款人将钱还给妻子

原告全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1月11日在绍兴县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月20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全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向全某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10年8月27日,原告的妻子胡某某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王某某归还的借款2万元整。现原告认为其并未收到被告归还的借款,对妻子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亦不认可,被告则认为其已向被告妻子胡某某归还了借款,对原告已无还款义务,遂起讼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依据原告妻子胡某某所出具的收条能否认定被告王某某已履行了对原告全某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系亲友间的小额借贷,借款的数额并未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需要,对于夫妻日常生活中一般的财产处分行为,妻子胡某某可以无需原告的明示直接代表原告全某收取被告归还的借款。而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系恶意,系在明知原告夫妻间存在离婚纠纷的情形下向原告妻子胡某某还款,或是与胡某某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及于原告全某。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何推定

在与夫妻有关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如何推定夫或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因日常生活因素处分共同财产,数额不大的,可当然的推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是涉及房产及数额较大的借款等行为,则需出具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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