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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用公积金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04-04  浏览量:242

夫妻一方用公积金购买房产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本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但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1998年4月经A市B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6年2月张某某、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在单位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提供给张某某、王某某位于济钢新村南7-1-604住房一套,由双方租赁使用。1996年6月,王某某交纳了购房定金5 000元。1998年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进行国有住房改革,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至1997年12月31日。张某某、王某某离婚后,该房一直由王某某居住。济钢新村南7-1-604住房的房价款为17 146.19元,其中张某某因政策享受的资金补偿额为5 877.23元,王某某为8 390.28元,此外还冲抵了张某某、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2 331.73元,其中冲抵张某某住房公积金378.9元,冲抵王某某住房公积金1 952.7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王某某双方一致认可该争议房产的现价值为14万元。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济南某钢铁集团总公司开始住房改革及交纳购房订金的时间是在张某某、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到1997年12月31日,也是在张某某、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所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某某、王某某离婚的时候未分割济钢新村南7—1—604住房,在张某某、王某某离婚之后结算完毕,虽然至今并未办理房产证,但该房产应属于张某某、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主张张某某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认为:尽管夫妻一方享受了本单位的优惠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产,但是该房产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仍然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可能性有很多,需要依据具体情形给出专业性的意见,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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