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刘琬琳律师
刘琬琳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4-0710-1785

接听时间:00: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刘琬琳律师 > 亲办案例

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担责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10-09  浏览量:248

案情简介

杜先生系A小区19号1单元103号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1.01平方米。2013年7月26日,物业公司与杜先生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对杜先生房屋所在的A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杜先生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经催收两次以上(含两次)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缴纳违约金,且有权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追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关联费用、责任和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对A小区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截止2018年4月30日,A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物业公司书面催交,杜先生尚拖欠物业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9513.63元,为此,物业公司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庭审中,杜先生提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小区发生盗窃致使其财产损失,垃圾池设置不合理而对其家人造成身体损害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受该合同约束,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以及按合同约定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对A小区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家里财产被盗是侵权纠纷,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不会并案处理,业主如果想就被盗问题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需另行起诉。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刘琬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琬琳律师咨询。

刘琬琳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手  机:134-0710-178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0:00:00-2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