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琬琳律师
刘琬琳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4-0710-1785

接听时间:00: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刘琬琳律师 > 亲办案例

过了保修期的外墙由谁维修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10-09  浏览量:1597

案情简介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进驻某小区,并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先生于2008年1月1日入住该小区,是该小区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69.45平方米。2017年初,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外墙渗水、墙皮脱落。于是找到物业,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来维修,故王先生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问题系房屋的质量与维修问题,原告并非房屋买卖的主体,对被告房屋并无质量担保的义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未约定维修业主自用房屋为原告的服务项目。所以物业公司没有承担房屋的质量与维修的义务,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所以房屋外墙属于住宅的公共部分,过了质保期应当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物业公司在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不承担维修的责任。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刘琬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琬琳律师咨询。

刘琬琳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手  机:134-0710-178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0:00:00-2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