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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争议案件中原告用人单位未到庭被撤诉再次起诉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12-07  浏览量:439

案情简介:动争议案件中原告用人单位未到庭被撤诉再次起诉
2014年12月8日,蔡某以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该委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15)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不予受理
理由: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未到庭被撤诉后,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或经人民法院传票通知无故未到庭,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准许撤诉,或做出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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