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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是否构成欺诈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12-17  浏览量:377

导读: 隐婚,是指已经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却并不对外宣称自己的“已婚”身份。有资料显示,有近3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那么,劳动者在到用人单位应聘时隐婚,是否构成欺诈,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婚时,是否可以立即与其劳动合同?
隐婚,是指已经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却并不对外宣称自己的“已婚”身份。有资料显示,有近3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那么,劳动者在到用人单位应聘时隐婚,是否构成欺诈,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婚时,是否可以立即与其劳动合同。实践中,类似争议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
李某于200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24日到上海一家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应聘店员岗位。同日,李某填写个人资料时,婚姻状况填写为“未”。2008年4月30日,李某与某一家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该服装公司从事店员工作,同日,李某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婚姻状况填写为“未”。 服装公司《店柜营业人员服勤规范》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立即解雇,不作任何经济补偿。”2008年8月16日,李某以“保胎”为由书面向服装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并将结婚证传真至服装公司。2008年8月31日,服装公司以李某存在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将李某退回至派遣公司,同日,派遣公司以同样的理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与服装公司之间用工关系,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派遣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入职时填写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首先,服装公司《店柜营业人员服勤规范》规定的是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情形,根据本案查明之事实,李某并不存在就其婚姻状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亦应当如实说明,但服装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婚姻状况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婚姻状况属于劳动者的个人私隐。派遣公司及服装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李某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故本院对服装公司主张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不予采信。因服装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故其作为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进而派遣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李某要求恢复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因李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将李某派遣至服装公司工作,故李某要求恢复与服装公司的用工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恢复李某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李某与服装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隐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有必要就是否结婚这一事项向劳动者进行告知,这就涉及到了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资双方的缔约告知义务。
缔约告知义务,直至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同:(1)一是告知方式上,法律上对用人单位赋予的是主动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需要主动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则是被动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时,劳动者再进行告知。(2)告知的内容上不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包括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得如实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的范围仅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劳动者没有必要将婚姻状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披露,是否已婚是作为一项个人隐私而存在的,劳动者隐婚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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