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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中秋节发月饼的行为认定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20-05-11  浏览量:1398

应当分情况讨论。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这些福利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并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12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所谓“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例如中秋节,工会可以给职工发简装月饼;国庆节,工会可以给职工发放米、面、油等生活用品。

因此可以分如下三种情况:

1)如果企业发放的月饼是企业以过节费的名义直接发放给职工的。那么本次礼品金额则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用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如果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按规定以该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工会会费,且该企业职工均属工会会员,月饼是工会发放给该企业职工会员的福利,那么本次礼品金额则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3)如果单位以发月饼的形式来代替加班费的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上述的法条可以看出,法律上对于加班费用的规定,都是有明确的给付标准,法定节假日是平时工资的3倍,是不能够用月饼来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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