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保修期的外墙由谁维修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10-09 浏览量:1596
案情简介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进驻某小区,并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先生于2008年1月1日入住该小区,是该小区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69.45平方米。2017年初,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外墙渗水、墙皮脱落。于是找到物业,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一直没有来维修,故王先生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问题系房屋的质量与维修问题,原告并非房屋买卖的主体,对被告房屋并无质量担保的义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未约定维修业主自用房屋为原告的服务项目。所以物业公司没有承担房屋的质量与维修的义务,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所以房屋外墙属于住宅的公共部分,过了质保期应当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物业公司在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不承担维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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