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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无效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8-11-26  浏览量:474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赵小某的父亲赵某某与母亲韩某某1987年生下申请人,2002年4月经某某法院判决离婚。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葛某某是表兄妹,双方同源于申请人的外祖父母,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2003年3月24日,两人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经某某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为xxxx字第xxxx号。2003年8月16日赵某某因病死亡。2003年9月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与赵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应属无效

赵某某与葛某某是表兄妹,双方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赵小某作为赵某某的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予准许。葛某某与赵某某的配偶关系虽因赵某某的死亡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故葛某某“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辩称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7条第1项、第10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赵某某与葛某某的婚姻无效。(2)收缴某某区人民政府xxxx字第xxxx号结婚证。

律师说法: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效力如何?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目前,婚姻效力具有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之分。其中,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二种情形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由此可知,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应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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