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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违约有啥后果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9-01-10  浏览量:275

导读:股东出资违约,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李某是甲市某县一小有名气的服装设计师,其欲在当地开办一家服装公司,但是苦于资金不够,于是在2001年3月,找到了其好友周某、张某,协商共同开办公司。经过仔细商谈,周某、张某觉得开办服装公司有利可图,于是就同意与李某一起开办公司。其中,李某以现有的制衣设备、房屋使用权及裁缝手艺出资,折合人民币20万元,周某、张某分别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三人还商定没人各拿出2万元作为设立公司的经费,由周某代表三人办理设立公司的手续。后因张某与李某发生了矛盾,不愿意再一起开办公司,于是不再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周某已将公司的设立经费6万元花光,关于如何分担这6万元经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三人纠缠不清,于2001年6月诉至法院。

法宝解析:

第一,本案中的服装公司并没有依法成立,属于设立失败的情况。这是因为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与李某发生了矛盾,不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40万元,没有达到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因而公司依法不能成立。

第二,在公司设立失败的前提下,张某应当对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周某、李某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根据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公司设立的经费6万元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张某不履行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最终不能有效成立,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支出的费用也即公司设立失败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张某承担。

需注意的是,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降至为3万元,若以新《公司法》的规定,该服装公司能有效成立。此时张某仍应当承担对李某及周某的出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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